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经2004年6月15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8月20日起施行。
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即指从事微电影、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的行为。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所需资料:
1、申请报告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5、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培训证明等材料
6、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
7、办公场地证明
8、营业执照原件